皖西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皖西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2000年3月由原六安师范专科学校、皖西联合大学和六安师范学校三校合并组建而成。六安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创建,1977年作为安徽师范大学六安教学点,试点培养了首批本科生;六安师范学校1951年成立,其前身为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朱蕴山先生1918年创办的安徽省立第三甲种农业学校,1999年并入六安师范专科学校;皖西联合大学1985年创办。

学校坚持应用型大学发展道路,2009年获批安徽省示范应用型本科高校,2014年入选安徽省首批“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厚德尚能,博学创新”校训精神,坚持走地方性、应用型、特色化发展道路,坚持人才培养与服务地方双轮驱动,致力于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皖西学院,英文名称为West Anhui University,简称WAU”;网址为http:。

学校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河西。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皖西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社会参与,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根据社会需求稳步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六条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农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并进行重点建设。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招生。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中心、部)自主管理的权限和范围。

第九条  学校校徽由中英文校名、“山”字主图案和1918字样组成。“山”字表示学校地处大别山,同时又是校名“皖西”两字汉语拼音首字母的变形,“山”字经分段后形成三个“人”字,寓意学校“以人为本”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人才培养理念;“山”字展开构成森林上空,缀以云朵和花朵的抽象形状,寓意学校发展生机蓬勃。“1918”表明学校的渊源肇始时间。

学校校歌为《皖西学院之歌》。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2月8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按章程自主办学,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为实现办学宗旨与目的,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绩效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和经费;

(九)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育人为中心,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三)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四)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入学报到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三)按国家及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学生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照聘用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绩效、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申诉、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履行聘约,接受考核,完成岗位职责;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以育人为第一职责,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学校尊重和爱护各类人才,建立教职员工专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支持各类人才发展。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学校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校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第五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皖西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代表实行任期制。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学校党委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和处理事项。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皖西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体现教授治学的学术组织,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指导、咨询与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标准、人才及团队引进与推荐的评议、审议和推荐机构,依据其职责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群团及直属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合理确定和调整各二级机构的职能。各二级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图书、档案、校史、网络与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文化交流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六)根据学校授权,制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及其工作规则;

(七)制定学院教职员工业绩考核、奖惩及分配方案;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学生的奖惩;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内设机构主要组织开展教学和科研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等基本议事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师生员工奖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二)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组织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三)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决定本学院除需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以外的日常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事项,并负责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相关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四)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并召开学位评定、教学工作、职称评审等专门委员会会议,各自依据授权开展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按其议事规则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等)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党组织书记主持本学院党组织全面工作。

第五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院长实行任期制,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中心、部、所、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运行与管理参照本章执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的联系,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大力推动协同创新,为国家、地方和所在社区发展提供服务,并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皖西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社会人士,以及经校友会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学校宝贵的教育资源、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学校设立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校友活动。学校加强对校友的联系与服务工作,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由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并本着节俭高效、尊重意愿原则,专款(物)专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七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管理和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订应以本章程为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程序修订章程:

(一)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二)学校的校名、类型和层次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四)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要求修订;

(六)其他应修订章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共皖西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